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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凡在本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 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的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的职 工和外籍职工;不受户口限制)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1. 凡属以上范围内的单位(新设立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按规定到海盐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2.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海盐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变 更

  1.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 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终止 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提 取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 职工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 提取手续应在购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填写提取申请书时,所提取的款额应取整数。

  3. 全额提取公积金本息的申请书应推迟一个月报送中心办理;

  4. 符合提取要求的,中心当场办理提取手续,职工到单位领取公积金。

二、 职工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购房改房,需提供购房审批表;

  2. 购买商品房、拆迁房及其他住房的,需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总房款30%付款凭证或房屋契证或所有权证;

  3. 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文及有关证明材料;

  4. 职工离、退休,需提供离、退休证及复印件;

  5.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需提供失业证及复印件;

  6.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7. 申请贷款的职工,可在每年第四季度凭中心或相关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证明,提取其本人与配偶的公积金储存余额,如果年还贷金额低于公积金储存余额,则按年还贷数提取。

对 帐
  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储存余额,实行对帐制度,每年对帐一次。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后的三十日内向单位送交对帐清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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